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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建築業勞務用工弊端及應對策略
發布日期:2014/11/30 15:12:39已浏覽:

                                                                        淺談建築業勞務用工弊端及應對策略

 

引言:

建築業在五大行業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國民經濟的主要支柱和龍頭産業,是國家綜合實力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勞動密集型的産業,為社會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緩解了社會一半以上的就業壓力,為确保社會的穩定做出了更大的貢獻。

同時,建築業是一個風險性很高的産業,由于市場競争日趨激烈和一些法律方面不完善、社會政策的演變,是一些不法分子有機可乘的弊端,給本來處于弱勢地位建築業帶來很大的沖擊,也就不可避免的出現了工程層層分包,工程款拖欠等問題不容小觑。與此同時,從事建築施工人員大多數來自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素質一般來說偏低,流動性比較大,工資偏低,被拖欠現象嚴重;勞動時間長,安全條件差;缺乏社會保障,造成了勞務用工管理上比較混亂。

 

關鍵詞:勞務用工  建築業  農民工

一、建築勞務企業成立的背景

建築勞務企業為了規範建築市場秩序,提高建築企業整體素質,确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建立預防建築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而分離出來的新型行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築部《關于建築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和發展建築勞務企業的意見》建市(2005131号以法律的形式硬性要求建築必須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使用有勞務分包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勞務企業提供勞務,絕大多數建築勞務企業在此大背景下應用而生。

二、當前建築業行業中勞務用工的現狀

目前建築業中還是比較普遍的存在勞務分包,将工程勞務分包給具有資質的勞務公司,但是這種用工形式與現行的政策有一定的沖突,導緻勞動效率低下,人員流動性大,給管理帶來巨大的困難。在實際生活中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資金短缺給企業帶來的困難

由于資金緊張,建設方縮減開支,項目建設資金不到位導緻工期延長支付農民工工資困難,企業壓力增大;工程尾款回收難度大,墊付農民工工資較多,形成周轉困難;随着新勞動法的實施,企業用工成本增加,農民工工資浮動較大;開發商拖欠工程款,導緻部分建築企業拖欠材料款;勞務企業缺乏自己的民工隊伍,雖然建築企業表面上與勞務公司簽定了勞務分包合同,但勞務企業在簽定勞務分包合同後再去找隊伍,由一兩個中間人去組織班組和工人,其實質又變成了建築企業使用的勞務包工頭。這反而增加了中間環節,徒增建築成本。部分企業發放民工工資由項目經理付給“包工頭”再由“包工頭”付給民工,但這些“包工頭”為了達到獨吞工錢的目的,而逃之夭夭,導民工難以得到應得的工資。

(二)農民工自身素質方面

農民工普遍存在文化偏低、隊伍組織渙散、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整體素質不高,接收新知識能力較慢,具備專業技能的人員較少,技術單一,能同時具有多項技能的較少,尤其是初,中,高級技術工人的比例嚴重失調,高級技術工人比例不足1%,安全意識普遍較低,勞務企業需要很長時間的培訓才能上崗,大多數不能适應市場經濟和企業發轉的需要,在這一程度上也成為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建築業有效輸出的“瓶頸”問題,從而也阻止了建築勞務分包企業的發展。

(三)勞動用工不規範

1、簽訂勞動合同方面:在施工企業中的民工與施工企業或包工頭很多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由于勞務企業缺乏責任感,許多勞務公司既不與班組簽合同更不與工人簽合同,民工權益仍得不到保證,加之違紀、違法成本低,一出問題就往總承包、業主和政府部門推,自己逃之夭夭。

2、參加社保方面:施工企業管理層員工基本上參加了社會保險但施工企業中的民工很多的未參加社保,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合法權益很難得到維護

3、安全方面:施工現場安全設施與國家強制性标準存在一定的差距,大部分民工沒有接受過專門培訓,安全意識較薄;

(四)勞務分包制度在建築行業中的不明朗化,不透明化,緻使信息難以公開,許多地方并不對勞務分包合同、安監、質監在建工局進行備案,勞務分包行為沒有法律的規範,加之勞務分包競争激烈,導緻許多勞務企業靠關系,低成本競争,從而發生民工權益無法維護等問題。

(五)現在絕大多數勞務用工是通過勞務公司輸出,勞務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單位用人不招人,導緻用工單位并不和員工簽訂合同,而是與勞動派遣公司簽訂。被派遣人員處于兩不管的境地,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根本保障,這樣一來勞務用工流動性比較大,對于用工單位來說,增加了管理的難度。 

三、解決勞務用工不規範的應對策略

(一)建立“有序規範、互利共赢、和諧穩定”的新型勞動關系,促進建築勞動用工健康發展。

随着越來越多的外來務工人員就業在建築的各個崗位上,民工已經成為企業施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要根據建築企業的特點,采取有限措施激勵人的積極性。促進人才流動,改變舊的人才選擇機制,主動吸引各類建築專業技術人才。

(二)成立“建築企業勞務派遣中心”

派遣中心是個綜合管理的服務機構,派遣中心的職能是将建築業施工的零散民工進行集中管理,開展人員登記備案,辦理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等業務。集中對建築企業派遣勞動力,負責為務工者代理發放工資,減少工資發放環節,并對民工進行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結束建築業的非法包工頭行為和務工人員随意無序的流動局面。派遣中心可以定期邀請行業主管部門、協會進行普法教育和加強培訓,特别是法律、技術、技能和安全質量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提高民工自身素質和維權意識。

(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勞務企業的管理,檢查其與工人的合同簽定情況,人員資質狀況,特種人員上崗作業證的持有情況進行檢查,并對勞務分包合同進行備案管理,強化勞務資質管理,嚴格管理和控制技術人才的配備,特别監管注冊資金到位情況,确保勞務企業正規化,法制化。

(四)加強對勞務分包商的審核,在招标之前對勞務分包進行考察,在摸清勞務分包底細的情況下與其勞務分包建立協作關系,當勞務分包商進場作業合作過程中又進行對勞務分包商進行評價,考核。形成優勝劣汰等的競争機制,對于分包商技術水平等綜合能力比較高的、信譽好的與其建立長期的戰略合作夥伴關系。

(五)從用工管理方面規避勞務用工風險,需要重視和防範的法律風險,勞動合同的拟定與簽訂、企業規章制度的拟定與實施、薪資結構的設計與調整、各種勞務用工管理流程的設計與操作、訴訟仲裁風險的預防和相關證據的保全等。作為長期辦理勞動案件、擔任勞動法律顧問的專業律師,律師就從勞務用工管理等法律問題和工作總結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案,來确保企業在勞務用工管理過程中的每一步的處理都做到合法有據,預防法律風險。同時由于制度設計的嚴謹以及操作安排的規範,提高了企業勞務用工管理水平,減少企業敗訴風險,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六)進一步健全完善建設法規體系,制定有利于建立結構合理、層次分明、競争有序的總承包格局的一系列制度、使市場準入與退出、工程擔保制度的推行、各類市場交易行為和工程建設活動及其管理都有法可依。為适應先進工程項目模式和建立合理高效的總分包體系的要求應以法律為手段,促進大中型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向管理密集和技術密集型企業轉化為勞務分包企業法律地位和市場交易主體地位的真正落實創造條件,杜絕包工頭用工的形式。

()從政策和制度層面解決勞務派遣用工不規範問題,使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更具操作性和針對性。同時,進一步加大勞動監察執法力度,及時糾正和解決勞務用工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深入研究,從實際國情出發,形成既有利于企業用工、促進就業,也有利于維護勞務派遣工合法權益的一種比較規範的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從長遠機制上研究和解決問題。

【1】 綜上所述:在解決勞務用工問題時,應以建築勞務的供給主體-農民工為核心,以有關法律法規的健全為基礎,以提高建築勞務的的組織化程度為前提,以各項勞務公用制度為保證,規範有關主體的用工行為,積極推進建築勞務的市場、制度化進程,維護建築勞動力的合法權益。建築勞務用工問題的解決,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建築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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